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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2018-03-21 09:13

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

    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适应社会捐赠需要,募集更多善款,资助南海区困难群众,发展南海区的慈善公益事业,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以下简称区慈善会)设立“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

为了规范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受赠,保护捐赠方、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合理使用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是区慈善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善款的形式之一。凡有志于慈善公益事业,热心救助南海区困难群众,自愿无偿向区慈善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境内外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根据本办法提出设立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申请。

第一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受赠

一、捐赠方捐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可以向区慈善会申请设立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

二、捐赠方申请设立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时,需向区慈善会提供如下相关资料: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机构简介;自然人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捐赠方在签订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协议时需填写其捐赠善款的用途。区慈善会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分为“非定向捐资”冠名慈善基金和“定向捐赠”冠名慈善基金两类:

(一)不指定捐款用途由区慈善会统筹使用的,即“非定向捐赠”冠名慈善基金。

(二)指定捐款用途的,即“定向捐赠”冠名慈善基金。

五、设立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善款由捐赠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冠名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及时间拨付到区慈善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六、捐赠方签订协议承诺捐赠的善款,依法不能撤销。捐赠方捐款归区慈善会并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本办法用于慈善公益用途,捐赠方无权要求取回。捐赠方捐赠如附加特别条件的,应在捐赠时和区慈善会书面协商一致。

七、冠名慈善基金中企业(个人)冠名由捐赠方提出,在符合法律及区慈善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区慈善会将尊重捐赠方意愿并按其提出的称谓确定冠名。

八、区慈善会收到捐赠方的实际捐款后,及时为捐赠方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二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一、冠名慈善基金的善款由区慈善会依法管理,并依法用于慈善公益性用途,冠名慈善基金不用于任何投资经营活动。

二、冠名慈善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由区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基金的使用须按基金设立方与区慈善会签订的基金协议执行。

二、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具体使用:

区慈善会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按照“非定向捐赠”和“定向捐赠”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类别分类使用。

(一)非定向捐赠方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

遵从《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善款管理使用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善款(物)发放规定》的规定,由区慈善会核定资助的对象和资助金额,依法执行发放,并知会捐赠方。基金主要用于:

1、南海区特殊疾病致贫人员的救助;

2、南海区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

3、南海区特殊困难人员危房改造;

4、天灾人祸造成困难的南海区人员的救助;

5、南海区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6、南海区孤寡老人和孤儿特殊困难的救助;

7、慈善宣传活动;

8、其它符合慈善会宗旨的慈善活动。

(二)定向捐赠方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

在遵从《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善款管理使用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善款(物)发放规定》的基础上,区慈善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就慈善基金的数量、用途等作约定,由捐赠方决定慈善基金的使用用途、使用方式。区慈善会根据相关约定使用善款。区慈善会有权拒绝捐赠方提出不符合约定或者违背慈善会宗旨的使用要求。区慈善会不擅自改变捐款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款方的同意。

三、冠名慈善基金的年度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否则,区慈善会有调用资金用于慈善救助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如基金设立方对本会的建议未作回应3次以上的,区慈善会有直接调用资金权利。

三、区慈善会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慈善基金的使用制度,加强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管理。

四、捐赠方有权向区慈善会查询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区慈善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慈善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相关审计等监督。

六、区慈善会应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募集、使用情况,并向社会、捐赠方公布慈善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捐赠方的监督。

七、捐赠方应当遵守:

(一)捐赠方应指定最少1人或以上的负责人作为捐赠方的代表协助区慈善会共同管理、使用和监督冠名慈善基金。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等凡涉及到基金和区慈善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区慈善会提交活动的相关方案,待区慈善会审核通过后才允许使用。未经授权使用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名号,区慈善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未经区慈善会同意,不得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三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终止

一、冠名慈善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协议的。

二、冠名慈善基金三年以上(含)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三、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四、冠名慈善基金设立方和区慈善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五、冠名慈善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

六、自冠名慈善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设立方和本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原则上用于与原协议所规定的慈善公益用途相近似的目的。

七、若因设立方基金管理违法违规经区慈善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区慈善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八、冠名慈善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区慈善会将根据协议及基金章程注销该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四章  优惠和支持措施

一、捐赠方捐赠冠名慈善基金的,可以依法享有税收等方面优惠。捐赠方申请有关税收等优惠事项需区慈善会给予相关协助的,区慈善会可给予出具相关证明等协助。

二·、区慈善会应按约定的宣传方式,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对捐赠方的捐赠行为进行一定期限的宣传。

三、区慈善会对具有突出贡献的捐赠方给予表彰

                                           第五章  其它

一、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慈善会章程、相关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准。

三、本办法由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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