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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2 00:00
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困难大学生助学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佛山市南海区扶贫助学受惠面,构建完整的助学体系,使困难家庭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下称本会)根据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助学对象和条件: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困难家庭大学生是指具有佛山市南海区的常住户籍,经由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核定在册的低保家庭以及临界低保家庭大学生。
1、低保家庭大学生:通过普通高考(含普通高考高职类)和成人高考,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省招生办)批准录取进入全日制高等院校,脱产学习的本科或者专科二年级以上大学生。
2、临界低保家庭大学生:临界低保(即低保线上浮21%以上至50%以内)的困难家庭,通过普通高考(含普通高考高职类)和成人高考,经省招生办批准录取进入全日制高等院校,脱产学习的本科或者专科大学生。(低保线上浮20%以内的家庭大学生,由各镇街慈善会进行资助。)
(二)其他自费学生不列入助学范围。
(三)助学对象必须是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停学或休学的不列入助学范围。
(四)升读高等院校前属佛山市南海区常住户籍。
(五)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资助已接受其他社会助学援助的学生。
第二条 助学标准
(一)低保家庭助学对象:
1、通过普通高考(含普通高考高职类)录取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学年6000元助学金;
2、通过普通高考(含普通高考高职类)录取的专科生,给予每人每学年5000元助学金;
3、通过成人高考(含普通高考高职类)录取进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本会给予每人每学年3000元助学金。
(二)临界低保家庭助学对象
1、通过普通高考(含普通高考高职类)录取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学年1500元助学金;
2、通过成人高考类录取的本科生、普通高考类专科生(普通高考高职类、成人高考类),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元助学金。
第三条 申办程序
(一)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以下相应表格:
1、南海区籍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申请表(低保类);
2、南海区籍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申请表(临界低保类);
需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学生本人声明;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没有则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3)上学期已注册的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就读证明(注明入学时间、学制、学历);
(4)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学生就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低保家庭的学生要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临界低保家庭的学生要提供《低收入特困家庭社会救助证》复印件;
(5)当年新入学的学生,应当提交经广东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6)农行存折复印件。
(7)感谢信。
(8)志愿服务时数证明(不少于10小时/年)
(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5天以上,如无异议,村(居)委会审核加具意见,送交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如下设有办事处的镇,应当交到办事处的社会事务办)。
(三)各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助学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本会办公室审核。对不属于助学对象的申请人,由各社会事务办加具“不属助学对象”意见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四)填写好《南海区低保家庭在校大学生情况汇总表》、《南海区临界低保家庭在校大学生情况汇总表》,与电子文档一并上报本会办公室。(邮箱:nh86288183@163.com)
第四条 资金发放程序
经本会审批后,将助学金款项存入申请人存折。
第五条 申办时间
原则上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进行,6月至7月份是宣传、受理申请阶段,7月至9月份是审批、发放阶段。
第六条 其他
(一)申请助学金的困难大学生如隐瞒经济收入情况,骗取助学金的,视情节严重情况,依法处理。
(二)为使本会助学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筹集更多的助学金,本会鼓励和倡导受助人在其本人完成学业进入社会后,在经济条件许可情况下,向我会回赠当年的助学金,并加入助学行列,帮助更多的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