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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 09:54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可结转三年扣除
2008年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项对企业捐赠的鼓励措施被称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简单的说就是企业捐赠了就可以少缴所得税。但在2016年以前,抵扣、少缴不是无限度的,企业一年的捐赠如果超过了年度利润的12%,超过部分就不能用来抵扣了。
这项政策对企业捐赠形成了鼓励,但是在慈善立法的过程中,不少意见反映,当年捐赠只能用于当年的所得税抵扣,加上有12%的限制,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大额捐赠。
为此,2016年颁布施行的《慈善法》放宽优惠,对“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政策的调整要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即要由税法来统一规定。为此,2017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订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慈善法》形成了一致。
假设一个企业一年的利润为100万元,企业当年捐赠了48万元,在“结转三年”的新政出台之前,企业捐赠中仅有12万元可以为企业抵扣当年所得税,其余36万元不能抵扣,按25%的税率可以少缴3万元所得税。在“结转三年”的新政出台之后,当年捐赠未能抵扣的36万元可以转到第二年继续抵扣,如果仍有未抵扣部分,可以依次转到第三年、第四年。